ZIPAIR運送條款

生效日:2020年9月17日

(中文運輸條約僅供翻譯參考,確切內容請確認英文條約。)

1. 名詞定義

「附加服務」指行李託運【參照日文版】、指定座位、餐點、點心飲料和/或運送相關之服務。

「適用法律」指ZIPAIR運送旅客和/或行李將適用之任何國家法律、內閣命令和部級法令,以及其他政府條例、規則、命令、要求或規範。

「公約」指適用於運送契約之下列任何公約:

華沙公約(The Warsaw Convention);

1995年於海牙修訂之華沙公約(The Warsaw Convention as amended at the Hague, 1955);

1975年依據蒙特婁一號議定書修訂之華沙公約(The Warsaw Convention as amended by Additional Protocol No.1 of Montreal 1975);

1975年於海牙依據蒙特婁二號議定書修訂之華沙公約(The Warsaw Convention as amended at The Hague, 1955, and by Additional Protocol No. 2 of Montreal, 1975); 和

蒙特婁公約(The Montreal Convention)。

「認證碼」指可於機票、行程表、收據和/或證明旅客機票之電子設備畫面上找到之參考編號、條碼或二維條碼。

「授權代理人」指由ZIPAIR指定之銷售代理人,代表ZIPAIR銷售ZIPAIR提供之航空旅客運輸服務。

「行李」係指旅客於旅程中,為穿戴、使用、舒適或便利所必須或適用之物品、財物和其他動產。除另有規定外,行李應包括旅客之託運行李和手提行李。

「託運行李標籤」指由ZIPAIR簽發專為辨識託運行李之文件,經ZIPAIR固定在託運行李之特定物品上。

「託運行李標籤收據」指由ZIPAIR簽發專為辨識託運行李之文件,提供給旅客收執。

「訂票」指ZIPAIR或其授權代理人已輸入ZIPAIR系統之有關旅客行程之詳細資料。

「訂票代號」指ZIPAIR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發之代號,顯示於旅客機票或行程表和帳單上,以辨識旅客已向ZIPAIR進行之訂票。

「運送」指以空運方式無償或有償運送旅客和/或行李。

「託運行李」指ZIPAIR負責保管並簽發行李託運票和託運行李標籤之行李。

「天數」指日曆天數,一星期以 7天計算;若為計算通知期間天數,則通知發佈當日不計算在內;若為計算機票有效期間,則機票開立日或航班起飛日不計算在內。

「目的地」指依據運送契約之最終停留地。若為返回啓程地之行程,則目的地即為啓程地。

「票價規則」指ZIPAIR就有關票價、服務費、費用或稅金之適用規則。

「機票搭乘聯」指機票的部分內容,該內容指明適用該搭乘聯之特定運送往返地點。

「嬰兒」指於運送開始之日起、尚未滿兩歲之人。

「國際運送 」指(除適用公約以外)依據運送合約 ,運送之啟程地和目的地位於兩個以上國家境內者 。在本定義中,所謂「國家」相當於「政體」, 應指包括接受該國家或政體主權、宗主權、託管權、權力或信託管轄下之任何領土。

「行程表」指構成機票一部份之文件,包括例如旅客姓名、訂票資料、訂票代號、認證碼、運送契約部分條件和相關注意事項等資料。

「蒙特婁公約」指於1999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婁簽訂之「國際航空運送統一規定公約」。

「旅客」指除機組人員外,經ZIPAIR同意以飛機載運之任何人。

「SDR 」指國際貨幣基金定義之特別提款權。若司法程序中,須將 SDR金額轉換成國家貨幣,應依據該司法程序法院最後一次審理期日之國家貨幣與 SDR 之間之匯率計算。同時,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國家貨幣與 SDR 間之匯率,應按損害賠償金額或行李申報價值最終設定或宣告之日當天之匯率計算。

「機票」指ZIPAIR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發有關運送旅客和/或行李之電子文件,其上記載有運送合約部分條款及相關注意事項。

「手提 行李」指任何託運行李以外之行李。

「華沙公約」指於1929年 10月12日在華沙簽署之「國際航空運送統一規章公約」。

「ZIPAIR」 指 ZIPAIR Tokyo Inc.。

「ZIPAIR條例」指除本運送條款以外之ZIPAIR就有關國際旅客和/或行李運送之規則和規範,包括但不限於ZIPAIR票價、費用及手續費表,可於ZIPAIR官方網站上查詢到上述資料。

2. 本運送條款之適用

2.1 通則

除公約或本運送條款另有明示規定外,本運送條款、ZIPAIR條例或票價規則之條文皆不構成ZIPAIR對任何公約條款之變更,或放棄公約賦予ZIPAIR之任何權利。

2.2 適用性

在不抵觸公約之範圍內,除第2.5條和第2.6條另有規定外,本運送條款應適用於任何旅客和/或行李之運送,以及任何附帶服務。ZIPAIR將按照本運送條款公佈之票價、費用和服務費,履行或提供各種運送和服務。任何旅客和/或行李之運送,應遵守機票搭乘聯之首聯所記載之運送開始日起生效之本運送條款和ZIPAIR條例。

2.3 包機作業

若運送作業係由ZIPAIR依包機合約規定執行,且ZIPAIR依據該合約將旅客運送作業分包給包機業者,則應適用本運送條款,除另有告知旅客其他規定外,則不在此限。

2.4 法律優先

本運送條款或ZIPAIR條例或票價規則所載之任何條文,縱使其違反適用法律而為無效,但未與適用法律牴觸之範圍內,該條文仍應為有效。任何無效之條文不影響其他條文之效力。

2.5 修訂及拋棄

ZIPAIR之代表人、主管、員工或代理人皆無權變更、修改或拋棄運送契約、本運送條款或ZIPAIR條例之任何規定。除適用法律禁止外,ZIPAIR得變更、修改或修訂本運送條款和相關條例之任何規定,且應預先於網站張貼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合理通知該運送條款變更內容;但依據運送契約履行運送作業後,即不得對該運送契約為任何變更、修改或修訂。

3. 通則

3.1 準備旅程

旅客應自行負責其旅程之所有必要安排以及保證其本身遵守其旅程地點之所有法律、條例和命令。例如,其必須向相關大使館或領事館查明其是否需要護照、簽證或其他旅行文件、健康證明文件或繼續旅程或住宿之證明。

3.2 個人資料

旅客同意將由其或其代理人提供給ZIPAIR之旅客個人資料,由ZIPAIR保留,或於ZIPAIR認為有必要時,由ZIPAIR傳送給任何ZIPAIR營業處所、其他運送人、旅遊業者、政府當局或出發地、目的地以及中轉地所屬國家內之任何其他機構或機關,以用於預訂機位、獲取附加服務、加速移民及入境審查或提供該資料予政府當局等目的,或ZIPAIR認為有助於旅客旅程之任何其他目的 。

4. 訂位

4.1 訂位完成

除ZIPAIR條例或適用之票價規則另有其他規定外,於記錄ZIPAIR或其授權代理人受理和確認所有相關票價、服務費、費用或稅金付款皆完成後,即視為已完成航班訂位且訂立運送合約。若旅客要求,ZIPAIR或其授權代理人應提供旅客訂票確認書。若旅客透過ZIPAIR或ZIPAIR授權代理人以外之其他人所安排搭乘ZIPAIR之旅程,因此所發生之任何損失,ZIPAIR概不負責。

4.2 付款

旅客必須按照ZIPAIR規定之付款方式,支付適用之票價、服務費、費用或稅金。

4.3 若未付款者

若ZIPAIR尚未收到旅客之付款,則ZIPAIR無須負運送該旅客之義務,即使旅客已訂位,亦同。

除ZIPAIR條例或適用之票價規則另有其他規定外,當旅客選定付款方式時,即必須於訂票時支付款項。若有准許訂票和付款之間隔期間,則ZIPAIR或其授權代理人將向旅客說明該期間之起訖時間,且將該訂票視為暫時訂票。若於規定期限前未收到任何訂票之付清款項,該訂票將予以取消。

4.4 指定座位

旅客得視空位情形預訂特定航班座位。於指定客艙內特定座位後,ZIPAIR 應收取ZIPAIR 條例規定之費用。儘管ZIPAIR將試圖受理旅客之訂位請求,但ZIPAIR無法向旅客保證任何特定座位,即使旅客已支付該座位之費用,亦同。ZIPAIR無須預告飛機變動或其他作業理由變更該指定座位。

若旅客未事先選定座位,將由ZIPAIR自動分配座位給旅客。

4.5 通訊費

除ZIPAIR另行同意外,旅客應負擔使用電話、傳真或其他通訊設施(例如,網際網路)為訂位或取消訂位之任何通訊費用。

4.6 訂票代號和認證碼

旅客必須安全保存其行程表、訂票代號和認證碼,以防止遭他人不當使用致旅客之訂票受變更。

5. 票價、附加費用、稅金和收費

5.1 適用票價

適用票價應指ZIPAIR或其授權代理人公佈之票價,或若未公佈者,則依據ZIPAIR條例決定。除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外,該票價應自機票開立日起開始生效。若收取金額不等於適用票價,則差價應由旅客支付,或由ZIPAIR退款。

5.2 票價範圍

旅客票價適用於旅客自其訂票內所指之啓程地機場抵達目的地機場之航行。旅客票價不含機場和機場間往返或機場和其他地點間往返之地面交通運輸費用。旅客票價不含行李託運、指定座位、餐點和點心飲料等費用,但適用之票價規則另有規定,則不在此限。

5.3 附加費用

附加服務將按照ZIPAIR條例規定之適用收費而提供。

5.4 稅金及收費

任何政府或其他公家機關或機場營運者,就旅客或旅客使用任何服務或設施所徵收之任何稅金或費用,皆不包含於公告票價和收費內,且應由旅客自行負擔。

5.5 貨幣

旅客必須按照ZIPAIR規定之貨幣,支付訂票價款。

6. 訂位變更和退款

6.1 訂位變更

旅客僅得依據本條規定、ZIPAIR條例和票價規則請求對其訂位和/或機票為任何變更或修改。依據票價規則就特定票價適用之條件,可限制或禁止訂位變更。

6.2 開放訂票

除票價規則另有規定外,若日期、時間、航班號碼等皆未確認者,乘客無法保留任何開放訂票。

6.3 訂位變更之退款

將依據本條規定、ZIPAIR條例和票價規則,審核旅客依據訂位變更而請求之所有退款。依據票價規則就特定票價適用之條件,可限制或禁止訂位退款。

針對該退款:

  • 於合格之機票付款證明經出示後,ZIPAIR應有權退款給該機票記名之人或機票付款人;若機票費用係由機票記名旅客以外之其他人所支付,且ZIPAIR已於機票上指明退款限制,則ZIPAIR應僅向機票付款人或其指定人退款;
  • 將按照旅客訂票時所採用之相同貨幣,提供退款,除ZIPAIR另通知旅客採用其他貨幣外,則不在此限;且
  • 若旅客未成行,其可要求退回部分費用或稅金。若ZIPAIR須按每位旅客收取以匯給機場、稅捐或其他當局之任何費用或稅金金額,因旅客未成行以致ZIPAIR無須匯出該金額者,ZIPAIR將向旅客退回該金額。

6.4 訂位和機票可轉讓性

訂票僅對行程表內所指之訂位航班有效。訂票和機票不得轉讓。若ZIPAIR為任何出示機票之無權利第三人提供運送或退款服務,則ZIPAIR對機票權利人不負任何責任。若無權利第三人未經權利人知悉和同意而使用機票,就該無權利第三人因無權使用所產生之死亡或傷害,或該無權利第三人之行李或其他個人財產之毀損、滅失、延遲抵達或損害,ZIPAIR不負任何責任。

7. 航班延遲、取消和超訂

7.1 時刻表

ZIPAIR將盡力依照飛行當日已公布且有效之航班時刻表,以合理之方式運送旅客及其行李;但顯示在時間表或任何地方之時間,僅為預定時間而非保證時間且非為運送契約之一部分。ZIPAIR得於未經事先通知之情形下變更任何航班之時刻表。ZIPAIR就旅客和/或其行李轉接其他航班所產生之任何問題,概不負責。ZIPAIR就旅客和/或其行李因時刻表變更或航班延遲或取消而須轉接其他航班時,所發生之任何損失亦不負責。

7.2 轉接航班

旅客對轉接航班之訂票,應由其自負風險,且旅客應負責保證有足夠時間領取其託運行李,並完成轉接航班之所有報到和登機手續。旅客必須於每次航行後領取其託運行李。

7.3 超出ZIPAIR控制範圍之情形所導致之變更

若有下列任何不可避免之情形,則ZIPAIR得於未經事先通知之情形下取消、終止、轉向、延期或延遲任何航班、任何接續運送之預訂權,或決定任何航班之起飛或降落:

  • 任何已實際發生、可能發生或據報導已發生之ZIPAIR無法控制之事實(包括但不限於,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氣象條件、天災、罷工、暴動、騷亂、禁運、戰爭、敵對行動、干擾、疫情、全球大流行病或不穩定之國際關係等),或與該事實直接或間接相關之延遲、請求、條件、情況或要求;
  • ZIPAIR無法預見、預期或預測之事實;
  • 任何適用法律等;或
  • ZIPAIR或其他人之勞工、燃料或設施短缺或勞工問題(以上分別稱「不可避免之情形」)。

若發生任何不可避免之情形,旅客有權:

  • 在ZIPAIR營運之航班可供利用之情形下,隨時依據ZIPAIR條例變更航班;或
  • 依據第7.6條(因航班延遲、取消和超訂之退款)退回適用票價、附加服務費和其他收費之款項。

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外,ZIPAIR不提供非ZIPAIR營運航班之轉機服務。

7.4 非自願變更

除有不可避免之情形外,ZIPAIR得於不經事先通知之情形下,決定延遲、取消或起飛。

若發生任何不可避免之情形,旅客有權要求:

  • 在ZIPAIR營運之航班可供利用之情形下,隨時依據ZIPAIR條例變更航班;或
  • 依據第7.6條(因航班延遲、取消和超訂之退款)退回適用票價、附加服務費和其他收費之款項。

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外,ZIPAIR不提供非ZIPAIR營運航班之轉機服務。

7.5 超訂和取消

若預定航班有超訂情形,則不保證旅客能取得座位。ZIPAIR將依據ZIPAIR條例和適用法律規定,提供旅客替代交通運輸、住宿、餐點和其他賠償。若旅客未獲提供替代交通運輸,ZIPAIR將按照第7.6條(因航班延遲、取消和超訂之退款)說明,退回適用票價、附加服務費和其他收費。

7.6 因航班延遲、取消和超訂之退款

  • 若旅程係於旅客搭乘任何航班前取消者,則應退還旅客已支付之適用票價、附加服務費和其他收費。
  • 若旅程因超訂或取消而致一部分履行一部分尚未使用,則應退回旅客該未使用之航行訂位之適用票價、附加服務費和其他收費;但已進行之旅程部分相關費用則不退回,且若已進行來回行程或中途停留行程訂位,則ZIPAIR不提供退款,亦無須負責旅客取消來回航行或中途停留後之繼續航行所產生之任何費用。
  • 當變更航班後再搭乘下個航班恢復旅程時,則將退還該變更航班之相關票價、附加服務費和其他收費。
  • 請求退款應於機票更改或記錄之航班登機日後之九十天內提出之情形下,方得進行退款。
  • 於合格之機票付款證明經出示後,ZIPAIR應有權退款給該機票記名之人或機票付款人。若機票費用係由機票所指乘客以外之其他人所支付,且ZIPAIR已於機票上指明退款限制,則ZIPAIR應僅向機票付款人或其指定人退款。
  • 將按照乘客訂票時所採用之相同貨幣,提供退款,除非ZIPAIR另通知旅客採用其他貨幣,則不在此限。

8. 行李

8.1 違禁物品

ZIPAIR保留權利,得拒絕接受下列物品作為行李:

  • 不符合第 1 條「 行李 」定義之物品;
  • 可能危及航機或航機上個人或財物安全之物品,例如,(i) ZIPAIR營運所在國家內之任何有效適用條例;(ii)國際民航組織 (ICAO)或國際航空運送協會( IATA)之任何程序、指引、標準或建議做法;或(iii)ZIPAIR條例所規定之危險物品;
  • 任何旅客出境、入境或過境國家之適用法律所禁止運送之 物品;
  • 因其重量、尺寸大小、形狀或脆弱或易腐壞等性質, 致使ZIPAIR認為不適合運送之物品;
  • 活體動物,包括竉物(除第8.8條規定(服務犬)以外);和/或
  • 槍械、刀劍及類似物品。

若ZIPAIR發現乘客正攜帶違禁物品,則ZIPAIR得採取其當下認為適當且合理之任何措施,包括處置該物品,無須通知旅客。

8.2 手提行李

所有手提行李必須遵守ZIPAIR條例。

  • 旅客可免費攜帶最多兩件行李進入客艙;惟(a)第一件行李長、寬、高不得超過 45x25x55公分,(b)第二件行李長、寬、高不得超過35 x 25 x 45公分,且(c)總重量不得超過七公斤。若旅客攜帶之行李超過該重量,將依據ZIPAIR條例向旅客收取費用。
  • 旅客不得將ZIPAIR認為無法於客艙內安全存放之手提行李帶進客艙內。
  • 鋒利刀具、用於切割之物品和運動器材,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且不得做為手提行李帶進客艙內。無論該物品之材質、類型和尺寸為何,上述情形均適用之。若該物品係包含在旅客之手提行李內,則可逕行予以處置,無須預告,且將不會被退還。
  • 若旅客持有注射器或針頭,旅客應於安全檢查站申報其持有該物品,且應出示證明文件或識別資料,以確認旅客之醫療狀況,例如,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針對被拒絕或未被當作行李運送之任何物品,ZIPAIR概不負責。

8.3 託運行李

若旅客支付ZIPAIR條例或票價規則要求且規定之附加服務費用,則其託運行李得予以受理。收取該附加服務費用之方法,應受ZIPAIR條例規範。

依據ZIPAIR條例,可免費受理運送嬰兒車、兒童座椅、輪椅和旅客要求之其他行動輔助器。

不接受下列物品做為託運行李:

  • 長、寬、高總和超過203公分(80吋)之物品;
  • 重量超過32公斤(70英磅)之物品;
  • 脆弱、易碎或易腐壞之物品(包括電子設備,例如,照相機);
  • 金錢、珠寶、貴重金屬、銀器和ZIPAIR認為具特別價值之其他物品;
  • 可轉讓票據、股份證明書、證券或其他有價文件;
  • 產品樣本;
  • 證明旅客身份之文件,例如,護照和其他旅行文件;和/或
  • 未適當裝入手提箱或其他適當容器,以確保以普通注意程度即可安全運送之物品。

若旅客未遵守ZIPAIR有關託運行李之規範,則ZIPAIR無須負責該旅客所遭受之任何損失、不便或損害。

ZIPAIR將盡力保證旅客之託運行李係由旅客搭乘之同架飛機運送;但ZIPAIR認為有困難或不可行,則ZIPAIR得以最大載重限制範圍足以負載該行李之其他航班或由其他運輸服務業者,運送該行李。

8.4 領取託運行李

旅客應於檢查過託運行李標籤和託運行李標籤收據上之編號後,於可收取行李時,於目的地儘速領取其行李。若託運行李標籤收據持有人於領取並接受交付之託運行李時,未以書面提出任何申訴,則應被視為足以證明該行李已根據運送契約完整送達。若旅客找不到其託運行李,旅客應儘速向ZIPAIR或其指定代表人提出託運行李標籤收據。除適用法律禁止外,若時間及其他情況允許,ZIPAIR得按照持有行李識別標籤持有人之要求,於啓程地或非預定停留點將託運行李交付給該持有人。於此情形下, ZIPAIR將不會退還有關該行李之任何已付費用。

8.5 ZIPAIR對託運行李之放行

若要求領取行李之人未持有託運行李標籤收據,則ZIPAIR僅於該人符合下列規定時,方得將行李放行給旅客:

  • 提出適當證據,證明其持有權;和
  • 向ZIPAIR書面切結承諾旅客將補償ZIPAIR因該放行所發生之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

ZIAPIR無義務查明確定託運行李標籤收據持有人是否確實有權接受交付之行李。ZIPAIR無須負責因其未進行確定所產生之任何損害。

8.6 ZIPAIR對行李之處置

若旅客未領取其託運行李,且未於航班入境日後三十天內領取該行李,除非適用法律另有其他規定外,ZIPAIR得逕行處置該行李,無須預告旅客且無須負任何責任。

另,若ZIPAIR保存和交付該行李,則旅客應負責該保存和交付之費用。

旅客將任何隨身物品留在客艙或機場航站內所遭受之任何損失,ZIPAIR概不負責。

8.7 誤領行李

若旅客自行李傳送盤誤領他人行李,旅客應自費負責於其領取該行李所在機場內,立即將該行李交還給ZIPAIR或其指定代表人。

8.8 服務犬

  • 伴隨殘障旅客協助該旅客之輔助或服務犬以及其容器和食物,均將依據ZIPAIR條例予以免費運送;但旅客應提供ZIPAIR證明,證明形式包括身份證或其他符合ZIPAIR要求證明該犬為旅客的服務犬之書面文件。
  • ZIPAIR將受理運送服務犬,但附帶條件為旅客應遵守ZIPAIR條例且應對該服務犬負完全責任;另,ZIPAIR無須對服務犬受傷、生病或死亡負責。

9. 報到手續

旅客於報到時必須出示其有效行程表和身份文件或ZIPAIR要求之身份確認文件。另,當登機時,旅客必須出示有效登機證和ZIPAIR於登機日要求之文件。若無上述文件,ZIPAIR得拒絕運送該旅客。

旅客應於ZIPAIR所指定之時間之前,抵達ZIPAIR報到櫃台及登機門。或者,若無指定時間,則應於飛機起飛前儘早抵達,俾利於起飛前有足夠時間完成報到及離境手續。若旅客未於ZIPAIR 所指定之時間前抵達ZIPAIR報到櫃台或登機門,或因出入境文件或其他必要文件不齊全而無法離境時,則ZIPAIR 得取消該旅客之訂位,且不會為該旅客延誤班機起飛。除非適用法律另有其他規定外,若旅客因未準時於指定時間抵達而導致無法及時登機,則適用票價、附加服務費用和其他收費,均將不予退款。旅客因未遵守本條規定所生之任何損失,ZIPAIR均不負賠償責任 。

10. 安全檢查

  • 旅客應接受政府、機場官員或ZIPAIR要求之任何安全檢查,除非政府、機場官員或ZIPAIR特別認定非必要時,則不在此限。
  • 基於安全目的(包括但不限於,防止劫持、控制或摧毀飛機等非法行為),和/或任何其他理由,ZIPAIR在相關旅客或第三人面前,將開啟旅客之行李和/或使用其他裝置查驗旅客之行李內容物。除上述規定外,ZIPAIR並得為確定旅客持有之行李是否包含第8.1條(違禁物品)所指之任何違禁物品,得於乘客或第三人不在場時檢查乘客行李。
  • 基於安全的目的(包括但不限於,防止劫持、控制或摧毀飛機等非法行為)和/或任何其他理由,ZIPAIR將以碰觸旅客衣物和個人飾品(包括假髮)或使用金屬探測器等方式,搜索旅客之物品。
  • 若旅客不同意ZIPAIR進行本條第(2)款所規定之查驗,ZIPAIR 將拒絕運送該位旅客之行李。
  • 若旅客不同意ZIPAIR進行本條第(3)款所規定之查驗,ZIPAIR 將拒絕運送該位旅客。
  • 當進行本條第 (2)款或第(3)款規定之查驗或搜索時,若發現第8.1條(違禁物品)所指之違禁物品,ZIPAIR得拒絕運送該行李,或得對該行李逕行處置。

11. 拒絕及限制運送

11.1 拒絕運送等權利

若ZIPAIR合理判斷後認為有下列情況,得拒絕運送或驅離旅客,且按相同方式處理其行李:

  • 旅客未遵守任何適用法律、規則、條例或命令,或本運送條款;
  • 旅客在航程中毀壞其出入境文件或其他目的所需文件,以試圖非法進入某一國家;
  • 旅客拒絕ZIPAIR為防止非法入境而向旅客提出將出、入境或其他目的所需文件交由ZIPAIR空服員保管,並開立保管單據予乘客之請求;
  • 旅客於前次航行時已犯下不當行為,且未使ZIPAIR確信其將不會再次犯下該不當行為;
  • 旅客拒絕接受對其本人或其行李進行安全檢查;
  • 旅客患有重大傷病、傳染病或疑似有傳染病;
  • 旅客可能造成不適感,或令其他旅客感到不愉快;
  • 旅客未於規定時間前完成報到手續,或未準時抵達登機門;
  • 旅客未持有出入境或其他目的之運送旅客或行李之必要文件;
  • 旅客可能自殘,或對他人或飛機或任何財物造成傷害或毀損;
  • 旅客妨礙地勤人員或空服員履行職務;
  • 旅客未遵守地勤人員或空服員之指示;
  • 旅客向地勤人員或空服員或其他乘客使用威脅、辱罵或侮辱用語,或有威脅行為;
  • 旅客喝醉或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 旅客未符合ZIPAIR條例之醫療規範;
  • 旅客精神或身體狀態對旅客本身、飛機或飛機內的每一個人造成危險或風險;
  • 旅客於客艙內抽煙(抽煙行為,包括於客艙內抽香煙、雪茄、電子煙、電子蒸發器式香煙或使用任何抽煙器具);
  • 旅客拒絕或未支付任何適用票價、收費或稅金;
  • 旅客無法證明其確為旅程訂票資料內所指之人;
  • 旅客之訂票資料和/或機票無法確認;
  • 乘客之訂票和/或機票係非法取得;
  • 乘客之訂票和/或機票係來自ZIPAIR或其授權代理人以外之其他人;或
  • 乘客之訂票和/或機票係偽造或無效。

為避免滋生疑慮,若依據第11.1條拒載乘客,則將適用機票不退款之規定(包括所有適用票價、附加服務費用和其他收費)。若旅客行為符合上述第(10)、(11)、(12)和/或(13)項規定,則ZIPAIR得採取其認為必要之措施,以防止該行為繼續發生,包括限制該旅客行動。若ZIPAIR合理判斷因旅客有第11.1條之行為而有必要使旅客下機,則ZIPAIR得再次拒載該旅客,且該旅客可能會因登機所犯之罪行而遭到起訴。

旅客應負擔且賠償ZIPAIR任何因該旅客犯下第11.1條說明之行為導致航班轉向或降落於非預定機場之相關成本和費用。該成本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燃料、降落、起飛和停泊費用。

11.2 有條件運送

若旅客之狀態、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可能危害自身或造成風險時,ZIPAIR對該旅客之死亡、傷害、疾病、受傷或殘疾,不負任何責任,亦不對該狀態、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引發之惡化或任何後果負責。

11.3 運送之限制

  • 是否受理十四歲或以下未有同伴之旅客,或無隨行同伴之嬰兒、無行為能力之人、孕婦或患者之運送作業,應遵守ZIPAIR條例規定,且需要事先與ZIPAIR安排相關事宜。前項所指之同伴,指十五歲以上且可適當協助和監督隨行旅客之其他旅客。
  • 若登機旅客和/或載運行李之總重量可能超過飛機總載重限制時,ZIPAIR得依據ZIPAIR條例決定所運送之旅客和/或行李。

12. 拒絕入境和罰款

12.1 拒絕入境

  • 旅客必須按照適用法律要求,向ZIPAIR出示所有出境、入境和其他必要文件,且若ZIPAIR經合理判斷認有必要,得製作並保留該等文件副本;旅客已出示所有出境、入境和其他必要文件,且ZIPAIR已運送該乘旅客,並不代表ZIPAIR保證該旅客提出之文件係符合適用法律。
  • 就旅客因未遵守本條規定致ZIPAIR遭受任何損失或損害,該旅客應賠償ZIPAIR。
  • 若旅客在轉運點地或目的地被拒絕入境,且ZIPAIR須按任何適用法律規定遣送旅客返回啓程地或其他地方時,該旅客應支付ZIPAIR適當之票價、附加收費和費用。
  • ZIPAIR得以旅客就其機票之未完成航程之已支付之票價、手續費或費用,或ZIPAIR持有之旅客專款,扣抵前款所述費用。
  • 就此等遭拒絕入境或驅逐出境之情形,ZIPAIR將不會退還該次運送之票價。

12.2 費用報銷

若ZIPAIR因旅客被拒絕入境任何國家,或因旅客未遵守任何法律、條例、命令或規範,或因旅客之行為、健康或醫療狀況,於任何時候被命令支付罰金或罰款,或發生任何費用、成本、損失或損害(以下稱「損失」),旅客必須補償ZIPAIR所有損失和合理發生之所有法律費用以及其他費用。ZIPAIR得以旅客未使用航段已支付給ZIPAIR之適用票價、附加服務費用和其他收費,用於抵銷該費用和損失。

13. 運送人賠償責任

13.1 適用法律

  • ZIPAIR 履行之所有運送之責任皆須遵守公約所制定之相關責任規範和限制,但該運送不適用公約之國際運送,則不在此限。若可適用公約,則ZIPAIR針對人員傷亡和行李毀損、遺失或損害以及延遲所負之責任應受公約限制。
  • 在不牴觸前述第(1)款條文之範圍內,ZIPAIR應履行或提供之運送及其他服務必須遵守:
    • 適用法律;和
    • 本運送條款和ZIPAIR條例,可於ZIPAIR之任何營業辦事處及其機場日常服務之辦事處查閱到上述條款和條例。

13.2 責任限制

  • 除公約或適用法律另有其他規定外,因ZIPAIR履行或提供之運送服務或其他運送附帶服務所產生之任何旅客死亡、受傷或其他人身傷害責任、 旅客和/或其行李遲延抵達或任何其他對旅客之行李造成之損失或損害(以下統稱為「損害」),所應負之責任,應依下述規定處理 。若因旅客之共同疏失所致損害, 則應按照相關適用法律處理。
  • 除ZIPAIR之疏失所致外,ZIPAIR對旅客手提行李之毀損,不負任何賠償責任。ZIPAIR之代表人、主管、員工或代理人對旅客手提行李提供裝卸或轉運之協助,應視為ZIPAIR對旅客之無償服務。
  • 對於因ZIPAIR遵守適用法律,或旅客未遵守適用法律,或任何ZIPAIR無法控制之原因所直接或間接造成之損害,ZIPAIR概不負賠償責任。
  • 針對旅客行李:
  • 若運送適用蒙特婁公約,則ZIPAIR對每位旅客之行李賠償責任上限應為1,288SDR 。
  • 若於美國、加拿大或ZIPAIR條例規定之其他國家境內一個或數個地點往來運送託運行李,則ZIPAIR之責任亦應依照上述第(4)款(a)規定辦理。於該運送作業中,每件託運行李之重量,應視為不超過32公斤(70英磅)。
  • 因旅客行李之內容物所引起之任何損害,ZIPAIR不負賠償責任 。若因任何旅客之私人財物導致其他旅客之行李或ZIPAIR之財物損害,該旅客應賠償ZIPAIR因此發生之一切損失及支出費用。
  • 若旅客託運行李內之物品損害,係由於該物品固有之瑕疵、品質或缺陷所致,則無論ZIPAIR是否知悉該等缺陷 ,ZIPAIR對該物品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 ZIPAIR得拒絕接受運送不符合本運送條款就「行李」定義之任何物品;但該物品經交付並由ZIPAIR收訖,則該物品仍應適用本運送條款之行李估價及責任限制規定,旅客並須按ZIPAIR所公布之費率及費用繳費。
  • ZIPAIR依據本運送條款及ZIPAIR條例進行運送所產生之任何衍生、特殊或懲罰性損害, 無論ZIPAIR是否知悉該損害可能發生,ZIPAIR皆無須負責賠償。
  • 除本運送條款另有其他規定外,ZIPAIR保留公約所賦予之一切抗辯權。ZIPAIR並有權向造成損害之第三人,代位求償ZIPAIR所支付之部分或全部損害賠償金額。
  • ZIPAIR依據本運送條款及ZIPAIR條例所得主張之責任免除或限制,亦適用於ZIPAIR履行各自職務之代表人、主管、員工或代理人,以及提供飛機供ZIPAIR運送使用之個人或企業,及該個人或企業履行各自職務之代表人、主管、員工或代理人。ZIPAIR或上述代表人、主管、員工或代理人或個人或企業應賠償之總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依本運送條款規定之ZIPAIR責任限制金額。

14. 索賠及訴訟之時效

14.1 索賠時效

若發現行李遭到毀損,有權提取行李之人應於收到行李後7 日內提出申訴,逾期不得請求任何損害賠償。若發生行李遲延送達或遺失之情形,應於收到行李(若為延遲情形)或預計收到行李(若為遺失情形)後 21 日內提出申訴,逾期不得請求任何損害賠償。任何申訴必須於上述期限內以書面向ZIPAIR提出。若該運送並非公約所定義之「國際運送」之情形,緃然其未於前述期限內提出申訴,亦不妨礙其提起訴訟之權利;但該請求權人應證明下列事項:

  • 請求權人依常理無法提出申訴通知;
  • 因ZIPAIR 之詐欺行為導致請求權人無法提出申訴通知;或
  • ZIPAIR已知悉旅客行李受有損害。

14.2 訴訟時效

若旅客於抵達目的地之日、飛機應抵達之日或運送終止或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對ZIPAIR起訴請求,則其對ZIPAIR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消滅。